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張裕芷律師
被 告 郭一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及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一昌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 度金重訴字5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附帶民事部份,於法即屬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