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自緝字第1號
自 訴 人 張達仁 原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已歿
自訴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陳林玉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原案號:
87年度自字第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陳林玉珠於自訴人提起自訴後, 業於民國109年1月11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