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附民原告 呂綺修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賈維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易字35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附表一「道歉啟事欄」所示內容,於PCHOME個人新聞台首頁,以附表一「規格欄」所示規格,登載壹日。被告應將其於PCHOME個人新聞台如附表二所示留言刪除。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賈維國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22時0分39 秒許,使用網際網路,在其經營之PChome個人新聞台「OX人 」留言板,針對網友引用中國時報題名「和春學生真功夫半 年升主任」之新聞報導,留言「OX的老師都很優秀認真,可 惜被夫妻高層搞到烏煙瘴氣,準備關門」,以「台長回應」 之名稱留言:「“副校長呂綺修解釋,為了確保安全,光是 頭盔一個就要價50萬台幣。”你相信嗎?這頭盔不知又被她 A掉多少錢」;暨於翌(12)日11時44分24秒許,就網友刊 載之「A女提到的50萬頭盔,是跟慶富公司購買,跟海軍水 下作業大隊同一等級的深海頭盔,看來不只海軍被騙,連OX 也被騙」之留言,以「台長回應」之名稱留言:「我看是慶 富收30萬A收20萬教育部在做凱子」等語,不實指摘呂綺修 藉採購頭盔收取廠商回扣,足以貶損呂綺修名譽。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其於PCHO
ME個人新聞台「OX」站台中之「OX人」留言板中以「台長回 應」之名稱留言「“副校長呂綺修解釋,為了確保安全,光 是頭盔一個就要價50萬台幣。”你相信嗎?這頭盔不知又被 她A掉多少錢」、「我看是慶富收30萬A收20萬教育部在做凱 子」等語刪除;並應於PCHOME個人新聞台首頁,刊登圖檔大 小規格為679X154,支援類型:jpg、gif、png,內容如附表 一「道歉啟事欄」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一日。㈢、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引用刑事卷證資料及答辯狀所載(否認犯罪),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 張被告散布前揭文字誹謗原告名譽之事實,業據本院108年 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是 可佐,原告主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 、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該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 及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經查,原告主張 因被告之誹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衡諸 原告與被告之教育程度,及渠等之經歷、財產、目前之工作 與收入,暨被告健康狀況等情形(因涉原告及被告個人隱私 ,為此不予詳列,詳參刑案及附民卷內所附之筆錄、資料) ,認原告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2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無理由。
㈢、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將「名譽」列為保護客體, 且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質上應包括依一般社會常情足認得以回復當事人名譽之適 當處分,故利用網站刊載道歉啟事、刪除誹謗被害人名譽之 留言,均不失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審諸被告在PChome個 人新聞台「OX人」留言板上,留載前揭誹謗原告名譽之文字 ,故原告請求刪去附表二所示留言,及請求被告在PChome上 刊登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一日,藉以回復其名譽,應屬適當 。
四、綜上所述,被告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情節重大,堪予認
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 及自108年7月10日(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刪除前揭誹謗原告之 留言(如附表二所示),暨請求被告在PChome上刊登如附表 一所示道歉啟事一日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超過 部分,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暨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宣告被告得提供擔保免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失其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原告固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本 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並未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無庸徵收裁判費,且訴 訟費用之核定屬法院職權事項,無庸就此而為准駁,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1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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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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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歉啟事 │
│、│ 本人前於PChome個人新聞台「OX人」站台中之「OX│
│道│人」留言板中,以不實之言論公開發文指稱和春技術學│
│歉│院副校長呂綺修女士於該校之潛水頭盔採購案收取回扣│
│啟│乙節,其內容全為本人所虛構,並非事實,本人對上開│
│事│行為所造成呂綺修女士名譽之損害,公開表達誠摰之歉│
│欄│意。 │
│ │ 此 致 │
│ │呂綺修女士 │
│ │ 道歉人:賈維國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年月日以刊登當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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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⑴、圖檔大小規格679乘154(單位為像素) │
│、│⑵、支援類型:jpg、gif、png │
│規│ │
│格│ │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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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開1之(年月日以刊登當日為準),係指前揭「中│
│ 華民國年月日」為刊登當日之日期,並非指須刊登(│
│ 年月日以刊登當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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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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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⑴、“副校長呂綺修解釋,為了確保安全,光是頭盔一│
│、│ 個就要價50萬台幣。”你相信嗎?這頭盔不知又被│
│應│ 她A掉多少錢 │
│刪│ │
│除│⑵、我看是慶富收30萬A收20萬教育部在做凱子 │
│之│ │
│留│ │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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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開⑴、⑵之留言,即高雄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205│
│ 0號卷33頁所示,被告在PChome個人聞台「OX」站台 │
│ ,「OX人」留言板,以「台長回應」所留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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