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金訴字,108年度,3號
KSDM,108,審原金訴,3,202002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俊宏


義務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
7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與綽號「江瑋」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3 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約定由被 告擔任收取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工作(俗稱「收 簿手」),以供該男子向不特定人實施詐騙後藉以取得詐騙 財物所用,謀議既定,則由被告前往收取帳戶提供者所提供 之帳戶,並將收取之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後,獲取每件新臺 幣(下同)500 元做為報酬。被告並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 前某日,依詐騙集團成員「江瑋」指示,前往高雄市三民區 澄清路麥當勞,向少年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收取由 楊○○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隨後被 告即依詐騙集團成員「江瑋」指示,將收取之郵局帳戶帳戶 資料,寄至「江瑋」指定之地址。嗣該綽號「江瑋」之人所 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郵局帳戶資料後,即分別於(一 )107 年9 月26日10時25分許,以販賣商品為由,使用電話 聯繫被害人丙○○,佯裝與被害人先前交易之相對人「劉大 哥」,謊稱其欲向丙○○販售價值約15萬元藍芽喇叭一批, 致被害人丙○○陷於錯誤不疑有他,而匯款至上開郵局帳戶 內。(二)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 (俗稱臉書)「二手I PHONE 」社團虛偽刊登販賣「I PHON E X MAX 64G 」商品之訊息,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於 107 年9 月27日11時30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誤信為真便透 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暱稱「邱輝龍」之不詳詐諞集團成 員,並分別與「邱輝龍」約定以25000 元購買前開商品,並 於107 年9 月27日12時11分匯款至上開郵局帳戶內。(三) 詐騙集團成員復以如上之相同手法,致被害人乙○○陷於錯 誤,於107 年9 月27日0 時12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誤信為 真,與「邱輝龍」約定以25,000元購買前開商品,隨後於同



日12時15分許匯款至上開郵局帳戶內。並即由另一領款車手 成員,持該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領取遭騙之被害人所匯 款項。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第1 項第2 款以不正方法取得 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 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 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第1 項之聲請 ,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 8 年10月11日以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14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於108 年11月14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08 年度原簡字 第59號分案審理(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前案收案函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25頁至第27頁)。經核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與本 案起訴書,被告所收取並郵寄之郵局帳戶、受騙之被害人、 金額均完全相同,足認本案與前案確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而 本案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2月4 日提起 公訴,於108 年12月25日始繫屬本院受理,有本件起訴書、 高雄地檢署108 年12月24日雄檢欽有108 偵22719 字第1080 090937號函暨其上本院刑事科分案章在卷可稽,可知本件確 實繫屬在後,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既係重行起訴,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