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奕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
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奕劭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奕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就肇事逃逸之 公共危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被 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洪聖閔及林佩儀具狀撤 回告訴,是就此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併予敘明。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