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享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雷政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殷豪章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被 告 元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政育
被 告 陳信元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18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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