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蔡政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信成即三禾展廣告社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6,543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