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王頌伶 邱碧君 邱建成 陳伶珊 吳羿葶 黃騏宥 羅宥心 張珉誼(原名:張庭寧) 陳怡如 黃國豪 林采潔 靳鵬 周雋 何翠芬 張惟欽 李秉穎 林岳熙 陳姿伶 翁百慶 鄭富仁 林宥旭 張睿元 唐麗珠 劉嘉仁 王俏慧 黃泰維 郭嫣婷 陳聖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李秉鈞律師 楊茗毅律師被上訴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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