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輝政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參 加 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曾詠雄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複代理人 吳軒宇律師被上訴人 李世仁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王正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勞動專業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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