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勞上更一字,107年度,1號
KSHV,107,重勞上更一,1,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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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政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參 加 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曾詠雄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代理人  吳軒宇律師
被上訴人  李世仁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王正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勞動專業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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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