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7年度,8號
KSHV,107,建上,8,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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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訴人即附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原
帶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上訴人即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訴訟代理人 林佑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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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