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附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原帶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被上訴人即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訴訟代理人 林佑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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