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4號
KSHM,109,聲,174,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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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峻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妨害風化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6 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
㈠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 國102 年1 月25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 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 ,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 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 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 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 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 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 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 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 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



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 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
㈡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6 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0 年度簡字第1542號、本院104 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最高 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5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 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 1 之罪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 至4 之罪刑則不得易科罰 金,惟受刑人業於109 年1 月2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之罪,前已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5 年,是本院在不逾越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 的之內部界限前提下,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 罪犯罪 類型、態樣及手段,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5 年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附表:高等法院高雄甲○○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 │起訴案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 備 註 │
│號│ │ │犯罪日期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妨害│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0年7月13日│同左 │100年8月9日 │ │
│ │風化│刑5月 │檢察署99年度│地方法院│ │ │ │ │
│ │ │,如易│偵字第31161 │100年度 │ │ │ │ │
│ │ │科罰金│號 │簡字第 │ │ │ │ │
│ │ │,以新│ │1542號 │ │ │ │ │
│ │ │臺幣1 ├──────┤ │ │ │ │ │
│ │ │仟元折│98年8月1日起│ │ │ │ │ │




│ │ │算一日│至99年9月23 │ │ │ │ │ │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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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兒童│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12月30 │最高法院│108年1月9日 │編號2至4曾│
│ │及少│刑3年4│檢察署100年 │法院高雄│日 │107年度 │ │定應執行刑│
│ │年性│月(共│度偵字第 │分院104 │ │臺上字第│ │「有期徒刑│
│ │剝削│3罪) │11835號等 │年度上更│ │5號 │ │5年」 │
│ │防制│ │ │一字第28│ │ │ │ │
│ │條例│ ├──────┤號 │ │ │ │ │
│ │ │ │①99年7、8月│ │ │ │ │ │
│ │ │ │間 │ │ │ │ │ │
│ │ │ │②99年7月2日│ │ │ │ │ │
│ │ │ │起至99年8月 │ │ │ │ │ │
│ │ │ │12日 │ │ │ │ │ │
│ │ │ │③99年6月30 │ │ │ │ │ │
│ │ │ │日起至99年8 │ │ │ │ │ │
│ │ │ │月15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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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兒童│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12月30 │最高法院│108年1月9日 │ │
│ │及少│刑3年6│檢察署100年 │法院高雄│日 │107年度 │ │ │
│ │年性│月 │度偵字第 │分院104 │ │臺上字第│ │ │
│ │剝削│ │11835號等 │年度上更│ │5號 │ │ │
│ │防制│ │ │一字第28│ │ │ │ │
│ │條例│ ├──────┤號 │ │ │ │ │
│ │ │ │99年8月間 │ │ │ │ │ │
├─┼──┼───┼──────┼────┼──────┼────┼──────┤ │
│4 │兒童│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12月30 │最高法院│108年1月9日 │ │
│ │及少│刑3年 │檢察署100年 │法院高雄│日 │107年度 │ │ │
│ │年性│10月 │度偵字第 │分院104 │ │臺上字第│ │ │
│ │剝削│ │11835號等 │年度上更│ │5號 │ │ │
│ │防制│ │ │一字第28│ │ │ │ │
│ │條例│ ├──────┤號 │ │ │ │ │
│ │ │ │99年8月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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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