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8年度,18號
KSHM,108,附民上,18,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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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法定代理人 匡勝捷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崔重基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林心惠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386 號背信案件
,經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二造均
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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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