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重訴字,108年度,3號
KSHM,108,上重訴,3,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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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世翰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世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趙世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13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 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及保全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至109 年3 月12日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審判之 進行及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 民國109 年3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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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