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2號
HLHV,109,再易,2,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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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
聲請人即
再審原告  孫宗凱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左玉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
上易字第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㈠、再審之訴駁回。
㈡、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
㈠、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民訴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㈡、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訴法第502條 第1項也定有明文。
二、查:
㈠、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沒有繳交裁判費。㈡、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補繳 裁定後5日內繳交,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12日送達給聲請人 乙節,有本院裁定(本院卷第37頁)、送達證書(本院卷第 41頁)可參。
㈢、但是到了109年2月25日止,聲請人仍未如數繳交裁判費,有 查詢表可佐(本院卷第43頁)。
三、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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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