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2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NNES)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本院106年度抗
字第31號、109年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明
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一)聲請人於10
9年2月7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
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
。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