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0號
TNHV,109,聲,20,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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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李傳進 
上列聲請人、李傳修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間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7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107年3月28日、107年5月7日、107年6月13日、108年4月29日、108年6月17日、108年7月29日、108年10月9日、108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8年8月22日、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瞭解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7號請 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下稱本案),民國(下同)106 年1 2月27日、107年3月28日、107年5月7日、107年6月13日 、10 8年4月29日、108年6月17日、108年7月29日、108年8 月22日、108年10月9日、108年11月11日、108年12月26日程 序之庭期內容,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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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