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洪啟棠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邱霈云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上 訴 人 林淑萍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
被 上 訴人 曾麗萍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
月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09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丙○○負擔十分之九,其餘由上訴人丙○○、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㈠伊與丙○○於民國(下同)86年3月10日 結婚,婚後育有二子,夫妻感情原尚稱和諧,惟近三年來, 丙○○在家庭無重大變故的情況下,言行反常、持續對伊進 行冷暴力,拒絕溝通交流、刻意無視伊,對伊的詢問不是冷 漠不回應,就是濫發脾氣、摔打家中物品,更於夫妻口角時 說出以後各過各的、再無相關等言論,伊雖尋思可能有第三 者介入,惟無法查證;迄至107年6月初,二個兒子不忍伊繼 續被欺騙,也無法再忍受父親長期出軌的行徑,向伊透露丙 ○○與乙○○(下稱丙○○等2人)互動親密,伊始知夫妻 感情絕裂之原因,事後丙○○親口承認外遇出軌一事,並自 承有與乙○○發生性行為,且數度向伊及兩個兒子道歉。丙 ○○為補償對伊造成的傷害,自願將名下所有如附表一所示 不動產應有部分各2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均移轉登記予 伊,故於107年6月11日請代書到家中協助製作「贈與契約書 」,將過戶所需文件交由代書辦理,丙○○在代書離開後, 復親自書立「切結書」,承認有與乙○○外遇之事實,然數 日後丙○○在乙○○唆使下,反悔要求代書暫緩產權移轉事 宜,並翻臉表示伊若想要財產就去提告,全無愧疚之意,伊 為了保障兩個兒子以後有生活的地方,爰依民法第409條規 定及系爭贈與契約書,訴請丙○○履行契約,將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㈡乙○○肆無忌憚的介入伊婚姻,甚 至厚顏介入伊二個兒子的生活圈,唆使丙○○要伊長子為乙 ○○女兒進行課後輔導,或於丙○○接送次子時,繞道至大
林國宅接送乙○○,或幫忙買早餐、或接送乙○○至醫院就 診,毫不避諱讓小孩知情,導致二個兒子倍感難堪、愧對母 親,對伊侵害至鉅,且丙○○與乙○○至今仍繼續往來,毫 無悔意,一再加深伊的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 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185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丙○○ 等2人應連帶給付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300,000元等 語(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訴請給付700,000元部分,未據被上 訴人提起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原審為伊勝訴部分並 無違誤等語。並答辯聲明:1.上訴駁回。2.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丙○○則主張:㈠兩造結婚後,被上訴人時常疑神疑 鬼,無端懷疑伊有不倫行為,107年6月間甚至以伊與乙○○ 有婚外情為由,不斷打電話到伊任職單位向伊主管、同事詢 問伊的工作情形、是否知悉伊與乙○○有婚外情等等,導致 同事對伊投以異樣眼光,伊為阻止被上訴人繼續上開歇斯底 里的行為,讓生活及工作恢復正常與平靜,才會於107年6月 11日親手書寫切結書,然而被上訴人認為切結書內容有疏漏 ,才會再另外簽立贈與契約書,表明若伊日後有外遇行為, 願將自身財產贈與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也因此接受伊的道 歉及承諾,上開切結書與贈與契約係出於同一原因且具有關 連性,切結書上記載的內容係贈與契約所附的停止條件,兩 者須合併觀之,亦即若伊於107年6月11日以後,再有發生侵 害被上訴人配偶權的情事,贈與契約才會發生效力,且系爭 贈與契約書另附有兩願離婚之停止條件,在條件成就前贈與 契約不生效力。此外,在107年下半年時,因伊不堪被上訴 人一再的騷擾,而向被上訴人表示要撤銷贈與契約,並已向 代書取回登記資料,另於原審審理中已具狀為撤銷贈與契約 之意思表示。㈡伊與乙○○只是因為天天坐在一起、比較談 的來,又因伊長子是乙○○女兒的家教老師,所以伊二人才 會在下班後仍有互動,但不能因為伊與乙○○談話較多,就 認為伊二人有不正常交往關係。被上訴人提出的錄音光碟, 其對話情境是在伊下班看電視休息時,被上訴人咄咄逼人、 持續不間斷的提出質疑,打擾伊休息,伊為求清靜才以敷衍 了事的態度做出回應,安撫被上訴人,實則被上訴人在107 年6月間已經頻繁對伊進行連夜拷問、疲勞轟炸,伊在極度 無奈下,才會做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退步言,縱認伊與乙 ○○確有共同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的行為,在伊於107年6月 11日書立切結書及贈與契約書之後,被上訴人已接受伊道歉 ,並宥恕伊先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自不得再據以對伊請求 損害賠償。原審未綜合考量兩造對話的背景及情境,僅以伊
有為不利於己的陳述或訊息即認定伊與乙○○有共同侵害被 上訴人配偶權的行為,顯然過於輕率而有未洽。爰上訴聲明 :1.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命伊應移轉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登記,及第五項所命與乙○○連帶給付部分均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三、上訴人乙○○則以:原審判決所憑證據均為丙○○單方面與 其家人間所為之不實陳述及證人臆測之詞,別無其他客觀證 據,不足為上訴人二人間有逾越一般社交往來關係之證明, 實則,伊因大腸無力症接受大腸全切除術時,曾住院十多天 ,諸多同事均有到醫院探病或包紅包,所以伊的身體狀況, 公司同事盡知,連廠商也一再關心、詢問,洪啟堂所知與其 他同事並無不同。又因為公司人事資料須更新,故伊離婚一 事在公司亦非隱密之事,但伊係因婚變而離婚,絕非丙○○ 與被上訴人對話中所稱與伊身體狀況有關,被上訴人以其與 丙○○閨房內之對話來佐證伊與丙○○間逾越一般正常交往 ,根本無憑無據,將來豈非夫妻吵架時,稱丈夫與名模、明 星等人有不正常關係,上開人等就必須為此負責?此無異於 讓丙○○週遭的女同事變成被上訴人及丙○○的提款機,夫 妻想要錢,就在閨房內說嘴一下、錄音存證,讓女同事只有 乖乖掏錢的份?此外,基於同事情誼,大家彼此間資源共享 、互相支援本為常情,如因公需至新營、柳營、鹽水開會時 ,同事間本會互相搭載,丙○○也曾請託同事即證人丁○○ 幫忙接送其次子,伊也僅有一次在丙○○接送次子途中,讓 丙○○順道載伊及父親前往醫院看病,伊女兒課業落後欲尋 求家教老師輔導,因伊認識丙○○,由其長子擔任家教伊會 比較放心,遂請其到家中擔任女兒家教,也有支付費用,若 伊與丙○○真有曖昧或私情,掩人耳目都來不及,又豈會讓 被上訴人二個兒子看見?甚至從被上訴人提出並指稱伊介入 其婚姻之照片,伊與丙○○的座位相隔甚遠,無任何親密互 動,在場同事及小孩共約11人,均同框拍照,足證同事之間 情感融洽,當無須避嫌同框入鏡,凡此種種均與常情無違, 亦未逾越一般交往,且據伊所知,丙○○早與被上訴人感情 不睦、爭吵不休,根本與伊無涉,原審判命伊與丙○○應連 帶賠償300,000元與被上訴人,顯屬無據。上訴聲明: 1.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五項所命伊與丙○○連帶給付部分廢棄 。
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戊○○於86年3月10日結婚,婚後
育有2子,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原審卷第21頁戶籍謄 本)。
(二)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戊○○於107年6月11日簽立贈與契 約書,內容略為:丙○○願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被上訴人 ,並於當日將過戶文件備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語(原審 卷第27頁)。
(三)丙○○於107年6月間曾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二、三 所示之訊息予被上訴人長子,並於6月11日書立原證3之切結 書(原審卷第23、25頁)。
(四)被上訴人二專畢業,於補習班擔任教職,每月收入約25,000 元,106年至107年申報所得額分別為119,655元、143,876元 ,名下有財產六筆,總額為648,500元;丙○○等2人均任職 臺南市○○○○所,丙○○高中畢業,擔任技工,每月收入 約42,000元,106年至107年申報所得額分別為584,709元、 644,048元,名下有財產十三筆,總額為11,345,193元;乙 ○○高中畢業,擔任約聘人員,每月收入約27,000元,106 年至107年申報所得額分別為361,536元、375,552元,名下 有財產九筆,總額為2,278,720元。
五、兩造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丙○○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上訴人 乙○○有逾越一般同事、朋友交遊之不正常往來,共同不法 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是否有理 由?
(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及第185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二人連帶賠償300,000元精神 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理由,此項金額是否適當?(三)被上訴人依107年6月11日贈與契約書及民法第409條第1項規 定,請求上訴人丙○○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被上訴人,是否 有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
(一)丙○○等2人有無逾越一般社交之往來關係,而侵害被上訴 人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1.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丙○○ 等2人有逾越一般同事、朋友交遊之不正常往來,共同不法 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乙節,為丙 ○○等2人所否認,丙○○辯稱:伊與乙○○只是比較談的 來,伊長子為乙○○女兒的家教老師,伊才會在下班後與乙 ○○仍有互動云云;乙○○則辯稱:伊離婚及身體狀況,公 司同事盡知,伊女兒課業落後始請丙○○長子至家中擔任家 教,丙○○順道搭載伊前往醫院看病,僅出於同事情誼云云
。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配偶間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 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 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 第2528號判決參照)。易言之,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 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故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 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屬違反因婚姻 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經查:
⑴上訴人丙○○於107年6月9日與其長子曾為如附表二所示 LINE對話(見原審卷第23頁上方),向長子表示對不起被 上訴人,對不起這個家,對不起你們,讓你們蒙羞,會儘 力彌補,長子回應上訴人丙○○所為亦讓阿公阿嬤蒙羞, 並稱「我不知道怎麼講你」,顯在指責父親丙○○做錯事 ,再稱「最好不要讓我遇到那個女的」,亦已顯現與父親 共同做錯事之女子不滿之情緒。上訴人丙○○同日隨即再 與被上訴人為如附表三所示LINE對話(見原審卷第23頁下 方),一再向被上訴人表示自己做錯事,對不起被上訴人 ,虧(愧)對被上訴人與二子及家庭,欲彌補對家庭造成 的傷害,並在被上訴人提及伊認為外遇對象即上訴人「淑 萍」時,丙○○並未反駁否認,仍一再表示對不起被上訴 人,沒有資格得到原諒等情,上述對話係上訴人丙○○自 主的以手機透過LINE傳送予其長子及被上訴人,對話內容 足以顯示其坦承因外遇對家庭造成傷害,且在被上訴人提 及外遇對象姓名「淑萍」時,並未否認,仍一再表示歉意 。
⑵上訴人丙○○復於107年6月11日書寫切結書,內容為:「 本人丙○○因外遇造成妻子戊○○的傷害,所造成的影響 甚鉅。本人願承諾如日後再與乙○○有一切聯絡包括任何 接觸,本人願意承受一切的報應及任何屬於自己的權益, 包括自動放棄所有財產,本人丙○○對於自己的行為造成
這個家庭、妻子及兩個兒子的傷害,天誅地滅,後果本人 應承擔一切,特以此結書,深表愧歉,無地自容,並永銘 內心,如再造成家庭、妻子及兒子的負面影響,自行橫死 街頭,承受報應。」,切結書文義已明確表明與乙○○發 生婚外情,一再以強烈用語向家人道歉,祈求家人原諒, 衡諸常情,婚姻關係中最忌諱者,莫過於配偶一方外遇, 蓋此不僅是對婚姻之不忠誠,更使社會大眾對此人評價降 低,若與他人並無外遇情事,卻遭配偶懷疑,當會極力否 認始為常態,若與他人確實有外遇情事,遭配偶懷疑時, 在無確切證據下,倘仍有維護家庭完整之意欲,通常會先 否認,亦為常態。上訴人丙○○雖另辯稱:係因被上訴人 不斷質問,更不斷去電其任職單位及主管,詢問其是否有 婚外情,為阻止被上訴人繼續歇斯底里之行為,以回復正 常與平靜,始於107年6月11日書立切結書云云,然而,上 訴人丙○○既認為與乙○○並無外遇情事,在被上訴人追 問此事時,理當極力否認,以避免對家庭、妻子造成傷害 ,惟其捨此不為,反而選擇承認與乙○○外遇,造成妻子 傷害,向被上訴人懺悔,表示願意承受一切報應,包括自 動放棄所有財產等情,卻於事後否認外遇,辯稱是為了息 事寧人及家庭和諧,始簽立切結書云云,所辯不僅前後矛 盾,亦違反常理。
⑶參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丙○○於107年6月8日錄音譯文中 有如下之對話(見原審卷第117-120頁): 曾:戊○○ 洪:丙○○
曾:不是,我對你的疑問是,你和淑萍交往快三年,你說 你們這近半年才開始發生性行為。
洪:啊,你不信啊,對啊,你不信啊!吼!
曾:不過不是之前你就跟她說過,我們已經分房了嗎? 洪:我就是跟她說這樣,她才願意接受我,說才要跟我交 往,這樣你聽得懂嗎?
曾:是不是就你說的半年嗎?
洪:我是說,你知道這個要幹嘛?是要增加你自己的痛苦 嗎?還是你要了解什麼呢?
曾:…那你們每次出遊都不會想要?
洪:我不是跟你強調,她不是身體,她不是正常人,身體 不是正常人啦,她跟你一樣,是那種不愛做那種事的 人…。
曾:所以就要問她,她的身體狀況較好,你們才可以,你 們才有在做愛?…她是不是就是因為如此才離婚的? 算是她的身體沒辦法滿足她先生,身體就出狀況了。
洪:我問過她,她從孩童時,腸躁就已經不正常了,一星 期5或6天沒大便是正常,是醫生跟她說,如果不割掉 ,你這條命就會沒了,所以她聽醫生的話,把整條都 割掉了,那割掉的後果就是,東西只能吃兩口吃兩口 這樣,她不是像我們正常人可以集中大便,他沒有大 腸裝大便。
曾:…那你們交往,我會疑問你和淑萍近半年才發生性行 為,是近半年你才說我們分房,還是你說分房才交往 ,還是我們分房你們才性行為?
洪:我跟她說,我們分房後,我們的關係很不好後,她才 答應跟我交往…。
曾:所以我的子宮頸發炎,我可以問你很清楚嗎?你們性 行為真的沒在帶套子?
洪:有在戴套子啦!我如果再多說什麼,你也會說我都是 在護她。
由上開譯文可知,上訴人丙○○不僅承認外遇對象為乙○ ○,且十分清楚乙○○之身體狀況,對於兩人為何交往, 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之細節等均有所交代,顯非憑空杜 撰,堪認丙○○等2人確有逾越一般社交之正常往來關係 ,而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丙○○等2人雖辯稱上訴人 乙○○離婚及有腸躁症、曾動大腸全切除手術等個人婚姻 及身體隱私等事項,工作場所同事盡知,乙○○請假手術 時,上訴人丙○○曾載同事多人前往醫院探視等情,並引 用證人丁○○、甲○○之證言,丙○○等2人上開所辯固 據證人丁○○、甲○○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63-174頁 ),然前述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錄音譯文中尚有丙○ ○向被上訴人坦承曾向乙○○告知伊與被上訴人分房,及 其與乙○○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之細節,此部分未在證人 丁○○、甲○○證述範圍內,丁○○、甲○○甚至均證稱 :不曾見聞或不知丙○○等2人有私下交往或超過一般正 常朋友交往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170、174頁),而已婚 異性同事間倘有逾越公事以外之親密行為,為免遭受道德 譴責,衡情多係隱密進行,不會在工作場所大張旗鼓讓同 事人盡皆知,尚難以證人丁○○、甲○○證述不知或未聽 聞丙○○等2人有超過一般正常交往等情,即遽認丙○○ 等2人所辯為真實可採。又上訴人乙○○坦承丙○○曾載 伊及伊父親至成大醫院就診(見本院卷第114頁),證人 即丙○○次子洪□□(姓名年籍詳卷)於原審亦證述:父 親載伊出去時,有順便帶乙○○去成大醫院等語(見原審 卷第165頁),並非證述是載乙○○及乙○○之父親就診
,而看病就診關乎個人隱私,異性之間若無親密情誼,尚 不致單獨陪同就診,此參證人丁○○於本院證述:(同事 相互幫忙,有無包括陪同去門診?)只有同事上班時間受 傷,一起陪同就診,其他沒有聽過等語(見本院卷第170 頁),則由丙○○在公事之外,陪同乙○○至成大醫院就 診乙節而言,已足認兩人關係非比尋常。至於上訴人丙○ ○另抗辯上述錄音對談係受到被上訴人連夜疲勞轟炸才隨 口說出與乙○○有婚外情,然配偶發生外遇實屬對婚姻的 致命傷害,被上訴人質問詳情,以確信是否確有其事,合 乎常情,況依上述對話錄音譯文觀之,上訴人丙○○與被 上訴人交談尚稱理性,被上訴人並無出於歇斯底里之情緒 ,亦無咄咄逼人之言語,上訴人丙○○復未舉證證明對話 錄音中所為之陳述係出非任意性之事實,所辯自難以採信 。
⑷又被上訴人主張迄至107年6月初,二個兒子不忍伊繼續被 欺瞞,始向伊透露丙○○等2人婚外情行徑,此參證人即 長子洪○○(姓名年籍詳卷)於原審證述:因父親丙○○ 介紹至乙○○住處協助輔導乙○○女兒數學,父親有告知 不要將此事告知母親,有看到丙○○等2人間的親密貼圖 訊息,像是抱抱、親親之類的,還有比較頻繁的看到父親 來電顯示是乙○○的,看到貼圖就覺得他有外遇,懷疑父 親跟乙○○有不正常的交往,6月有天上課時,媽媽打電 話告訴我說有人告訴她有外遇這件事,後來我才有告訴她 上述內容,上述107年6月8日錄音譯文之錄音筆是我去買 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60-164頁),所證述之情節可與附 表二其對上訴人丙○○以LINE傳送訊息之回應內容相互印 證。次參證人即次子洪□□於原審證述:「(在107年6月 之前你都不知道你父親跟乙○○的關係?)長久以來一直 打電話算是嗎?這有讓我覺得超過一般社交關係。」、「 (有無看過父親帶著乙○○、她的女兒一起到興學補習班 問老師問題嗎?)有。我就在這個補習班補習,下課的時 候看到,父親來接我,順便帶她去。」、「(高中時你的 早餐如何解決?)在路上買,直到高三上學期,父親都會 載我去上學。」、「(父親有無多買一份早餐?)有,他 說要給同事,沒有說要給誰。」、「(你有無跟原告講過 這件事情?或跟哥哥討論過?)都沒有,我慢慢觀察。」 、「(你何時有講出這件事情?)有,他們在吵架的時候 ,我就有跟母親講。」、「(兩造6月8日晚上吵架時,你 是否在場?)我在現場。」、「(107年6月11日父親寫切 結書、贈與契約書時,你是否在場?)我在場,寫切結書
時,只有兩造跟我,在寫贈與契約書時,還有代書在場。 」、「(在寫切結書時,你認為父親是有愧疚的?)寫完 之後,我有安慰父親要改過,他說好,這時他有愧疚的感 覺。」、「(6月11日當日父親寫切結書當時,母親有無 以激烈,叫罵的方式叫父親寫這些書面?)完全沒有。」 等語(見原審卷第165-167頁),堪認證人即次子洪□□ 日積月累觀察結果,亦已懷疑丙○○等2人間有婚外情之 事實,且其在上訴人丙○○書立贈與契約與切結書時均在 場,聽聞丙○○與被上訴人向前來的代書陳述書立贈與契 約之原因是因上訴人丙○○有外遇之故,丙○○書立切結 書具備任意性、自主性,且顯現愧咎之情,與證人長子證 述情節相符,亦與上訴人丙○○傳送如附表二、三所示 LINE訊息顯示出對不起家庭之內容一致。復由長子證述: 小時曾遭被上訴人打罵,及父母吵架時,雙方都不會認錯 等語(見原審卷第164頁),次子證述:小時曾遭母親打 過,父母吵架過程中,沒有誰比較強勢或弱勢,父親因此 事搬離家時,有在父親面前哭及擁抱父親的動作等語(見 原審卷第168-169頁),並無特別偏袒被上訴人,又參證 人丁○○證述:中午吃飯休息時間,丙○○會講小孩子或 他家庭的事情,他對於兩造兒子還滿自豪的,因為跟他關 係都還不錯等語(見本院卷第167頁),且長子、次子於 107年6月間分別已18、20歲,已有相當的智識程度與正常 識別能力,是其等證言堪可採信。又上訴人丙○○雖提出 臺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7452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 卷第231頁),用以證明丙○○等2人間並無性交行為等情 ,惟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採罪刑法定主義與嚴格證 明之證據法則,於為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拘束, 民事法院仍得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 被上訴人雖爰引上訴人丙○○書立之107年6月11日切結書 及附表二、三LINE訊息,對丙○○等2人提出通姦、相姦 罪之妨害家庭告訴,雖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 ,亦僅證明丙○○等2人就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罪嫌不 足,尚難據此即認渠二人未逾越男女正常社交往來而無共 同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
⑸綜上各情,堪認丙○○等2人間有逾越一般異性間正常往 來關係,甚至已有性交行為,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共同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丙○○等2人賠 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洵屬有據。
(二)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數額
1.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配偶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親密交往行為,足使人感 到悲憤、沮喪,並生背後受人非議、羞辱之感,為社會禮俗 所常見。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丙○○等2人間發生婚外情,致 其家庭、婚姻受到破壞,衡諸一般倫情觀念及社會禮俗,亦 會承受他人之非議指點,難以承擔,精神自受有相當之痛苦 。
2.本院審酌被上訴人於原審陳述二專畢業,目前在補習班教學 ,月薪約25,000元;上訴人丙○○高中畢業,目前擔任技工 ,月薪約42,000元;上訴人乙○○高中畢業,目前為約聘人 員,月薪約27,000元,均據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188-189 頁、第205頁)。並審酌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所載:被上訴人106年至107年申報所得額分別為11 9,655元、143,876元,名下有財產6筆,總額為648,500元; 上訴人丙○○、乙○○均任職臺南市○○○○所,丙○○10 6年至107年申報所得額分別為584,709元、644,048元,名下 有財產13筆,總額為11,345,193元;乙○○106年至107年申 報所得額分別為361,536元、375,552元,名下有財產9筆, 總額為2,278,720元(見本院卷第63-86頁),認被上訴人請 求上訴人連帶賠償之慰撫金以300,000元為適當。(三)兩造間之贈與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1.上訴人丙○○雖辯稱:被上訴人自婚後即時常無端懷疑伊發 生婚外情,亦曾前往上訴人公司質問乙○○,伊不堪其擾, 為阻止被上訴人繼續此等歇斯底里行為,無奈下始書立切結 書,惟被上訴人認為切結書「放棄所有財產」等字並非明確 ,又命上訴人丙○○另行書寫贈與契約,故二份文書係出於 同一原因事實,應合併觀察,贈與契約係附有「107年6月11 日以後,丙○○為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情事」之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前,贈與契約不生效力。退萬步言,縱認未附有 發生外遇之停止條件,依107年6月8日錄音譯文後段(26分 10秒以下)仍附有兩願離婚之停止條件,條件成就前契約不 生效力云云。惟查:
⑴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 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 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 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
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74條第1項、第92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被上訴人並非無端懷疑丙○○外 遇,已據兩造長子、次子證述如前,並有上訴人丙○○自 行傳送長子及被上訴人之LINE對話訊息、出於任意性書立 之切結書及107年6月8日與被上訴人對談之錄音譯文可資 佐證,錄音譯文未見被上訴人有何歇斯底里之情緒或言語 ,被上訴人為維護婚姻、保全家庭,前往上訴人丙○○工 作場所,找外遇對象乙○○相談,實係配偶權遭外遇侵害 之被害人的正常反應,並依證人即兩造次子於原審證述: 「(你父親簽切結書及贈與契約書時,內容是原告《即被 上訴人》叫被告《即丙○○》寫的或是被告《即丙○○》 自己寫的?)他自己寫出來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68頁 ),故上訴人丙○○空言否認贈與契約出於非任意性云云 ,不足採信。
⑵上訴人丙○○書立切結書與贈與契約之日期雖均在107年6 月11日,參以證人即兩造次子於原審之證言,書立切結書 時只有兩造與次子在場,書立贈與契約時,另有代書在場 ,可見是分別簽立,觀切結書之內容,係表達:因與乙○ ○外遇,傷害妻子及二個兒子,深表愧歉,認為自己的行 為天誅地滅,無地自容,日後若再與乙○○有任何聯絡, 願意承受一切報應及任何屬於自己的權益,包括放棄所有 財產,如再造成家庭、妻子及兒子的負面影響,自行橫死 街頭,承受報應等情,並無隻字片語提及贈與對象、贈與 標的之財產、權利範圍、雙方之權利義務等與贈與契約要 素,亦無欲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僅是對妻子、 兒子表達歉意並表示自己願意維護家庭,日後不會再做出 傷害家庭之事之決心,要屬觀念通知,而非贈與契約之一 部。反觀贈與契約,係請代書到場所作成,除記載契約當 事人與贈與文義外,亦明確標示系爭不動產為贈與標的之 財產項目、權利範圍,並約定上訴人丙○○應於當日將過 戶文件備齊、用印,辦理產權移轉予被上訴人,過戶費用 及一切稅費由雙方負擔等語,且未附任何條件(見原審卷 第27頁),倘兩造成立贈與契約時附有上訴人丙○○日後 發生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停止條件,何以未一併記載於 契約文義?還約定上訴人丙○○應於當日將過戶文件備齊 、用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即或將切結書與贈與契約併 列觀察,亦難以推認出贈與契約附有上訴人日後再有侵害 被上訴人配偶權始生效力之停止條件,上訴人丙○○此部 分抗辯,不足採信。
⑶上訴人丙○○雖於108年11月18日民事準備㈠狀提出其與
被上訴人107年6月8日對談錄音後半段譯文(見本院卷第 149-151頁,部分譯文經被上訴人於108年11月26日民事答 辯㈡狀補充,見本院卷第155-156頁),雙方先是談論被 上訴人找的代書,辦理過戶代書費用要20,000元,還不包 括視財產內容而定的規費,要另外算,於23:34之後有如 下述對話:
曾:所以我問你問你還要這個家嗎?你覺得說這樣我們會 痛苦,你就是要我們三個先自己生活這樣嗎?
洪:嗯
曾:阿不然這樣那些先辦完後,你就要先搬出去? 曾:阿那如果要離婚,要協議什麼?
洪:你要我馬上搬出去嗎?
曾:沒有啦,我是在問你的意思啦,我說你就是想要搬出 去?
洪:我就先搬去二樓睡啦!
曾:啊你覺得這個代書幫我們辦完那些要順便先辦離婚, 還是要等他那邊程序都用好,還是要過一陣子再說? 洪:離婚也辦一辦啦!
曾:嗯?
洪:離婚也一起辦一辦啦。
曾:算是代書在辦這些的時候就順便同步進行這樣? 洪:問他要辦這些要多少錢又多久?
曾:嗯?
洪:問他辦要多少錢,要辦多久啦,應該不會太久啦。 曾:如果離婚的話,我說真的我會覺得,我不是很狠心啦 ,我會覺得如果要直接辦離婚的話我會想說你要不要 回去四草先住一陣子?
曾:離婚代書又沒有在辦,你說對還是不對 ?
洪:你多問好幾間。
曾:那不是代書啦。
曾:好啦要離婚要協議什麼?
上述對談可知雙方是先談論財產過戶乙事,未提及離婚, 是在討論財產過戶代書費及規費之後,才提及是否要一併 辦理離婚,且被上訴人僅只以假設性語氣探詢上訴人丙○ ○是否還要這個家庭,辦完財產過戶後是否要先搬出去, 隨後才說辦完財產過戶後,是否要辦離婚,雙方始就離婚 乙事討論要找何人辦理,上訴人丙○○隨即要求被上訴人 詢價,然並未再進一步協議離婚條件,觀之上述談話時間 在107年6月8日,至107年6月9日上訴人丙○○猶傳送如附 表二、三所示對不起家庭,會儘全力彌補家庭的LINE訊息
給長子及被上訴人,復於107年6月9日書立切結書表達對 被上訴人及二個兒子懺悔之意,承諾不再與乙○○連絡、 接觸,同日書立之贈與契約則未提及任何與離婚有關之事 ,要難認為贈與契約與離婚有何關連,因認上訴人丙○○ 所辯贈與契約係附離婚之停止條件,實無可採。 2.又「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 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 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 之。」,民法第408條定有明文,其中就履行道德上義務而 為贈與者,不得撤銷,立法意旨在於確定法律關係,以期遵 守道德之規則,是贈與人若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自 不容許任意撤銷而害其道德之規則。查上訴人丙○○簽立系 爭贈與契約係因其與乙○○外遇,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 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違反道德義務在先,為向 被上訴人表示虧欠、彌補,始以贈與系爭不動產作為保障被 上訴人及二子生活安全,參諸前揭立法意旨,係屬為彌補其 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及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為之道 德上給付,縱尚未辦理權利移轉,亦不得撤銷,是上訴人丙 ○○於原審雖以108年3月5日民事答辯狀為撤銷贈與之意思 表示(見原審卷第93頁),並不發生撤銷贈與之效力,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