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9號
TNHM,109,聲,179,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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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辛朋(原名陳奕任)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違反保護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家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①禁止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②禁止對家庭成員為騷擾、跟蹤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前 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 項等規定,聲請 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8條第2 項第1 款或數款規定事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9條、第38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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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