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少宏(原名吳政賢、吳畯豐)
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家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①禁止對乙○○、吳○菲、吳○華、吳○勝、羅○恩實施家庭暴 力。
②禁止對乙○○、吳○菲、吳○華、吳○勝、羅○恩為騷擾、跟 蹤行為。
③非經乙○○同意,不得靠近乙○○現在住居所100 公尺以內。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家暴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 第1 款或數款規定事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9條、第38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第6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