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3號
TNHM,109,聲,143,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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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秋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秋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秋逸前因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26 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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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