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630號上 訴 人 陳忠正 陳春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秀碧 被 上 訴人 陸火爐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終結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 官 陳蘇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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