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618號
TCHV,108,上,618,202002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陳國三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忠正等人與被上訴人陸火爐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聲請代被上訴人陸火爐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陳國三代被上訴人陸火爐承當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陳忠正等人與被上訴人陸火爐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涉訟標的物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聲請人於起訴後已買受系爭土 地全部,並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聲請 人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於本件訴訟繫屬 中,被上訴人陸火爐已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予聲請人 ,並於109年2月11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情有聲請人所 提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顯見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已移 轉予聲請人甚明。是聲請人於未能取得上訴人陳忠正等人同 意之情形下,具狀聲請承擔本件訴訟,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取 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其與本件訴訟之結果有密切之利害關係 ,為加強其程序保障,爰依據上開規定,准其聲請。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應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美 蒼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