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480號
TCHV,108,上,480,2020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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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蘇增國 


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律師
      韓銘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解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本院108年度上字第480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林解三提起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認為其上訴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正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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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