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55號
TCHV,108,上,155,2020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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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5號
上訴人  鄭秀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永凱間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12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9年1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 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9年1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34頁),茲已逾期限,仍未遵 行,復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日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41 頁),準此,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段、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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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