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詹耀華
輔 佐 人 詹吳春美
被 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 7年度訴字第152號地籍重測事件行政訴訟確定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於107年10月30日裁定本件於上開行政訴訟確定 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600 號判決可參,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