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金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金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金助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 7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