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84號
TCHM,109,聲,384,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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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瑞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
付字第1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瑞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瑞銘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79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 年度上更㈠字第1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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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