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元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
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元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馮元昱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7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