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忠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忠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忠原(下稱受刑人)因偽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 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 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偽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 1 至2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 3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 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 卷第9 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劉忠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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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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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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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6月 │
│ │(4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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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3.21日 │105.03.23日 │105.04.20日 │
│ │105.03.22日 │ │ │
│ │105.03.24日 │ │ │
│ │105.03.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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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0460等號 │字第10460等號 │字第10460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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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實│ │1534、1535號 │1534、1535號 │1534、1535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01.16日 │107.01.16日 │107.01.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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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決│ │1834號 │1834號 │18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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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05.09日 │108.05.09日 │108.05.09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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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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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字第7621號 │字第7621號 │字第7622號 │
│ │(編號1至2曾定應執│(編號1至2曾定應執│(109執緝116) │
│ │行有期徒刑4年5月)│行有期徒刑4年5月)│ │
│ │(109執緝117) │(109執緝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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