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307號
TCHM,108,重附民,307,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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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黃榮校
被   告 羅黃麗琇
      陳麗貞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盈萱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8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羅黃麗琇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1,500萬元,被告陳麗貞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均自民國 10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原告黃 榮自民國97年6月間起,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成 立俗稱老人互助會之「臺灣祥和慈善會」(下稱系爭互助會 ),由羅黃麗琇擔任常務監事,並由羅黃麗琇陳麗貞擔任 組長,負責管理會員、收取費用、慰問金發放等事宜,是羅 黃麗琇、陳麗貞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99年8月2日以系爭互助會涉有違反保險法罪嫌為由 ,函請田尾郵局、台中商業銀行、彰化縣田尾鄉農會凍結原 告名下帳戶,並於100年7月2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396號等 案件對原告及被告等人提起公訴,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 101年8月31日以100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判決無罪後,於101年 10月間解除凍結原告上開帳戶。因原告於上開帳戶凍結期間 無帳戶可使用,且為避免遭會員質疑私吞互助會款項,遂於 101年4月間,在系爭互助會,交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予 被告羅黃麗琇,及在被告陳麗貞位於彰化縣○○鄉○○路0 段000巷0號之住處,交付250萬元予被告陳麗貞;復於102年 4月間,在被告羅黃麗琇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之辦 公室,交付1000萬元予被告羅黃麗琇,及在被告陳麗貞上址 住處,交付250萬元予被告陳麗貞,由被告等保管上開互助 會款項。詎被告等取得上開款項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各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以易持有為己有, 予以侵占入己,拒不交還,致原告受有損害。故請求被告等 賠償如聲明所示損害,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二、被告等則以書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其陳述略以:被告等否認係



受原告之託保管互助會款項,又原告主張系爭款項為互助會 「公款」,則原告有何權利受不法侵害而受有損害?原告之 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 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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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