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5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卜國展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8年度執庚字第2696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對卜國展核發之108年度執庚字第2696號執行指揮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卜國展於民國107 年1月18日案發後由波蘭政府警方羈押,嗣由我國警方押解 回國,於107年4月21日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案 經最高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懇請准予將 107年1月18日至同年4月20日羈押於波蘭政府期間之日數, 依法折抵刑期,為此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之指揮執行而 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 或(刑法)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羈押期 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1 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1日。」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稱裁 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及得折算為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之逮 捕、拘提期間,均係指因本案所受之羈押,及本案羈押前之 逮捕、拘提期間而言。又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 自由、權利之根本,是人民身體自由首應享有充分保障,以 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此除為重要之基本人權 外,更係普世之價值,參諸憲法第8條及人權保障之國際思 潮,應認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因本案犯罪行為,曾受 其他國家司法機關執行羈押或逮捕、拘提等拘束人身自由之 強制處分,則該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日後因同一犯罪行 為,經法院裁判諭知罪刑確定者,亦得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折抵有期徒刑、拘役之日 數或罰金刑之額數,以符憲法第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第9條之本旨。
三、經查:
㈠受刑人卜國展與其他共犯等多人因詐欺案件,經波蘭警方人 員於107年1月18日,在波蘭盧布林、克拉克夫及鄰近華沙之 Konstancin、Jozefow等地,針對我國人涉案目標之電信詐 欺機房執行搜索行動,於波蘭機房查獲50名嫌犯,其中48名 為臺灣人,其他2名為波蘭人,除波蘭人2名留在當地外,其 餘犯嫌48人分2梯次遣送回國,第1梯次於107年4月20日遣返 34名犯嫌、第2梯次於107年4月21日遣返卜國展等14名犯嫌 ,均解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情,卷附苗栗縣警察局 107年4月21日苗警刑偵一字第1070016647號解送人犯報告書 記載甚明。又卜國展所涉上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 度原上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並經最 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 該判決書在卷可參。
㈡卜國展等人於107年1月18日遭波蘭警方逮捕後,羈押於盧布 林看守所。我國外交部及駐波蘭代表處於同日獲悉後,即按 「行政院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決議通過之處 理原則辦理,由駐波蘭代表處向波蘭政府說明,請波蘭政府 於完成當地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將涉案國人遣返我國而非遣 送至中國。其後波蘭盧布林上訴法院於107年4月18日駁回檢 察官抗告,維持不予延押卜國展等48名我國籍嫌犯之裁定, 卜國展等48名我國籍嫌犯乃獲波蘭檢方釋放並交由波蘭邊防 局後續處理,我國外交部及駐波蘭代表處則迅即協助國人返 臺接受司法偵審。至本案證據資料部分,嗣由法務部以107 年5月22日函檢附司法互助請求書,循外交途徑經外交部107 年5月25日函訓令駐波蘭代表處向波蘭政府正式提出司法互 助請求。以上各情,有本院向外交部函查所得相關資料附卷 為憑,足見卜國展確係因本案犯罪行為,於107年1月18日至 同年4月17日遭波蘭政府羈押、同年4月18日至20日經我國協 助遣返以利後續逮捕、羈押而拘束其人身自由,依刑法第37 條之2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應 認該段期間(107年1月18日至同年4月20日)得折抵本案刑 期,始符人權保障之旨。惟觀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8年8月15日對卜國展核發之108年度執庚字第2696號執行 指揮書,並未將上開拘束其人身自由之期間予以折抵刑期, 恐有未洽。
四、綜上,本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因有上述瑕疵,原處分自屬難 以維持,卜國展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將檢察官對其核發之 系爭執行指揮書撤銷,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分。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