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8年度,150號
TCHM,108,侵上訴,150,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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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7年度侵訴字第100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92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B男)係被害人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之前夫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2 人婚姻存續期間自民國106年6月7日起至同年8月25日止)之 大伯父。緣被害人甲○於106年9月1日遭家人趕出家門,無 處居住,乃求助於被告B男,前往被告B男位於臺中市太平區 住處(地址詳卷)借住。被告B男於當日晚間,先要求被害 人甲○進入房間和其同睡一張床,被害人甲○一開始拒絕, 表示自己睡客廳即可。被告B男後來進一步表示如果不進房 間一起睡,就要叫被害人甲○搬出去。被害人甲○一方面怕 自己流落街頭,一方面不斷透過簡訊與A男聯繫,A男均無回 應,只好暫時同意進入被告B男房間睡覺。詎被告B男趁此機 會,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同日23時許,在其房間內, 違反被害人甲○之意願,以手撫摸被害人甲○之胸部、外陰 部,且期間被害人甲○有表達「不要這樣」,被告B男仍不 予理會,持續撫摸被害人甲○約3至4分鐘。後來被害人甲○ 無法忍受,離開房間。此時A男剛好來電,被害人甲○即將 上情告知A男,A男得知後,憤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 認被告B男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之規定,亦為 同法第364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B男因強制猥褻案件, 經檢察官起訴後,由原審於108年8月23日以107年度侵訴字 第100號判決被告B男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上訴本院 後,被告B男於109年2月1日死亡,有本院網路查詢被告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彌封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B男既於檢 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依上開規定,即應為公訴不受



理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撤銷,另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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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