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2485號
TCHM,108,上訴,2485,202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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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鎮泓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鎮泓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郭鎮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等,犯罪嫌疑 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 要,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於109 年2月13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 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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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