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868號
TCHM,107,上訴,1868,202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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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86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元貞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林三元律師
      王仁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6年度訴字第436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65號、第484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附表一編號一、三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部分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沒收及編號三所示之刑。
乙○○其餘上訴(即附表一編號二部分)駁回。乙○○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事 實
一、乙○○(法名:傳禾)係附表二所示9家公司所組成之「禧 悅集團」執行長,綜理該集團所屬各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會 計管理、資金籌措及調度使用等業務;丙○○係乙○○設立 巨燊公司後,於民國101年間進入「禧悅集團」,擔任該集 團董事長(自102年6月17日起改稱總裁),並擔任巨燊公司 (自101年5月31日迄106年6月23日止)、德裕伸公司(自10 1年9月4日起迄102年12月3日止)、尚苑堂公司(自101年12 月3日起迄103年9月3日止)、東留公司(自101年4月25日起 迄102年10月8日止)、法兒公司(自101年8月10日起迄103 年9月23日止)、頤展公司(自101年8月7日起迄103年9月28 日止)、源臻公司(自102年2月6日起迄104年1月26日止) 及宸瑩公司(自101年7月6日起迄102年7月28日止)等6家公 司登記負責人,亦係中台禪寺開山方丈惟覺老和尚(業於10 5年4月8日歿)於新北市萬里區靈泉寺出家修行時之入門弟 子(出家時法號見藏法師,因故還俗,改法名為傳森)。二、乙○○知悉甲○○(法名:傳施)、楊肇容(法名:傳啟, 已於106 年 6月17日死亡)母女均為惟覺老和尚宗派下之虔 誠信徒,經濟富裕且擁有相當資產,對於奉獻資金護持中台



禪寺不遺餘力,且甲○○當時之配偶盧繼徽(亦為楊肇容之 養父)所經營之天仙液集團,對於抗癌中草藥研發頗有成果 ,而楊肇容本身亦罹患癌症,認為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甲○○、楊肇容對 惟覺老和尚虔誠崇敬的信仰,佯裝其具有與神佛通靈及與惟 覺老和尚感通之能力,多次藉與南極仙翁、太上老君等神佛 通靈及與惟覺老和尚感通,假神佛身分或仿惟覺老和尚口吻 開示,致使甲○○、楊肇容均誤信乙○○具有特殊法術及通 靈能力,乙○○再假傳神佛或惟覺老和尚意旨,要求甲○○ 、楊肇容發心提供資金設立及經營中台禪寺「外護」(即護 持惟覺老和尚弘法渡眾之外部機構,將所獲收益奉獻給中台 禪寺)事業。於99年3月間,乙○○假稱惟覺老和尚指示設 立經營「外護」事業名義,要甲○○、楊肇容出資設立巨燊 公司及設置廠房以研發及製造抗癌中草藥,再訛稱不宜由甲 ○○或楊肇容擔任巨燊公司負責人,於99年3月27日與楊肇 容簽定「切結書」,約定暫由乙○○登記為巨燊公司負責人 ,並在切結書載明「於2011年底或2012上半年」完成初期任 務之時即無條件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甲○○,使甲○○、楊肇 容誤信仍得掌控巨燊公司,即於99年間出資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於99年5月13日設立巨燊公司(原址設臺中市○○ 區○○○○街000號0樓之0,嗣後變更登記為臺中市西屯區 市○路000號00樓之0),並以乙○○為巨燊公司登記負責人 。惟於101年間前揭切結約定屆期時,乙○○復以神佛、惟 覺老和尚授意,誆稱巨燊公司為中台禪寺「外護」而非個人 事業,必須將公司負責人登記在與乙○○同有詐欺犯意聯絡 且能代表惟覺老和尚即惟覺老和尚前弟子丙○○名下,楊肇 容、甲○○因而陷於錯誤,未有異議,即由乙○○於101年5 月31日,將巨燊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丙○○。乙○○即在 丙○○於101年起加入及配合下,繼續掌握巨燊公司之決策 運作及財務管理。乙○○接續前開犯意而與丙○○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丙○○就附表三編號24至83、85至 100部分與乙○○有犯意聯絡),以經營「外護」事業名義 為由,使甲○○、楊肇容陸續提供資金,先後以丙○○為代 表人成立德裕伸公司(於101年9月4日設立登記,於102年12 月4日變更負責人為不知情之張海清)、尚苑堂公司(於101 年12月3日設立登記,於103年9月4日變更負責人為不知情之 張御曦),並納入益進公司、宸瑩公司、東留公司、源臻公 司、法兒公司及頤展公司以組成「禧悅集團」,並由丙○○ 擔任總裁對外代表「禧悅集團」,藉丙○○與惟覺老和尚之 淵源,使甲○○、楊肇容深信「禧悅集團」為中台禪寺「外



護」事業,另以籌建巨燊公司廠房以研製抗癌中草藥為由, 責由甲○○、楊肇容出資購買土地籌建巨燊公司廠房。於10 0年12月間,甲○○、楊肇容出資購買坐落南投縣○○鎮○ ○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000 號)供作廠房之用,乙○○於楊肇容取得上開土地、建物所 有權後,復佯稱該不動產登記在楊肇容名下,楊肇容自身及 其家人會有生命危險,致楊肇容因而陷於錯誤,乃依乙○○ 指示,於101年12月10日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在巨燊公司名 下;乙○○續以購買土地、興建廠房及購置機具設備等名義 ,要求甲○○、楊肇容提供資金,惟該新建工廠除為取得IS O認證試運轉外,實際上並未生產抗癌藥品。自99年4月8起 迄103年7月31日止,乙○○、丙○○共同捏造各種經營「外 護」所需資金名目,訛騙甲○○、楊肇容以甲○○、楊肇容 、施淑娟(甲○○胞妹)、江東衛(甲○○兒子)、施呈輝 (甲○○父親)及施鑄哲(甲○○胞弟)等人名義,陸續自 楊肇容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甲○○之上海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匯款或轉存入乙○○之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或乙○○指定之相關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予乙 ○○使用,甲○○、楊肇容因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編號15 、84除外),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編號15、84除外)交付 款項計2億4404萬7944元予乙○○或乙○○所指定之帳戶。 乙○○、丙○○再以詐得之部分資金,購置私人財產,其中 ,乙○○以個人名義購買門牌號碼南投縣○○鎮○○里○○ 路0000號建物(南投縣○○鎮○○段000○號、坐落南投縣 埔里鎮麒麟段459、466、467、483、484、485、488地號土 地);丙○○則以個人名義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街00號建物(臺中市○○區○○段000○號、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供作乙○ ○一家人之住所。另乙○○、丙○○接續假藉惟覺老和尚發 大願弘法濟世救人亟需資金,且巨燊公司所有之「TS158」 專利,將以美金18億元代價授權由甲○○擔任負責人之德灝 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德灝公司)代理,而指示代表巨燊公司 之丙○○與代表德灝公司之甲○○,於103年5月31日簽署「 專利授權合約書」,並約定德灝公司必須於103年12月31日 前先支付至少美金1000萬元,事後因甲○○察覺有異,而未 支付,乙○○、丙○○始未得逞。
三、「禧悅集團」依乙○○之經營佈局,旗下所屬之巨燊公司係 從事生產抗癌中草藥「沁露」;德裕伸公司、益進公司係經



銷「沁露」;尚苑堂公司係從事藝品買賣;東留公司主要業 務係自國外進口精油分裝銷售;法兒公司則係從事進口水晶 及飾品銷售;頤展公司係銷售乙○○自行調製的「花精」及 相關課程;源臻公司係代理銷售芳香療法課程,宸瑩公司係 在大陸地區銷售臺灣產品。巨燊公司雖於埔里廠房設置完成 前試產1000公升「沁露」,然「沁露」尚無消費市場,實際 上僅少量分裝2078瓶後銷售予德裕伸公司,並寄放於益進公 司位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之辦公處所,德裕伸 公司再將1720瓶銷售予益進公司,280瓶運至德裕伸公司位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彩虹光門市」陳 列、銷售,78瓶則銷售予東留公司,放置在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0號00樓之0的「彩虹光門市」陳列、銷售,其餘「沁 露」尚未裝瓶,且僅巨燊公司、德裕伸公司、東留公司及益 進公司間有少量交易。詎乙○○為使「禧悅集團」各公司之 銷售額達一定目標,明知「禧悅集團」各公司間並無大量交 易買賣「沁露」產品之事實,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 聯絡,與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之張子筠(乙○○胞 妹,於103年2月間進入「禧悅集團」擔任乙○○特助,協助 乙○○綜理「禧悅集團」所有業務)指示不知情之張御曦( 尚苑堂公司負責人)、不知情之戊○○(巨燊公司會計, 102年8月間起迄103年4月10日止)、不知情之蔡金鈴(巨燊 公司會計,103年3月10日起迄104年3月3日止)及同有違反 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之蔡欵在(乙○○前配偶,原擔任東留 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加入「禧悅集團」後改任副總經理)、 賴素錡(東留公司會計,兼任法兒公司、頤展公司、源臻公 司會計,自102年3月間起迄103年9月間止)等人,另與有違 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之黃雅珉(德裕伸公司總經理,並自 102年6月17日起迄103年9月間止擔任「禧悅集團」營運長, 負責協調及發展該集團旗下各公司業務)共同指示不知情之 德裕伸公司會計崔麗霞,開立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八所示之 不實統一發票,虛增巨燊等公司之營業額(張子筠蔡欵在賴素錡黃雅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原審另以106 年度訴字第436號協商程序判決有罪確定)。四、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102年11月22日,以巨燊公司為申貸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埔里分行以興建廠房、營業週轉名義,申請4800萬元、 1500萬元、2000萬元貸款,還款來源則為營業收入,並檢具 不實之巨燊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即一般 所稱之「401報表」),作為巨燊公司有營業收入而具還款 能力之徵信資料,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因之陷於錯



誤,誤信巨燊公司有還款能力,而於103年1月22日核准貸款 4700萬元及於103年3月26日核准貸款1000萬元,計5700萬元 (另申請1500萬元部分未核貸),截至107年7月11日,尚有 2695萬2367元無法收回(4700萬貸款部分有1695萬2367元未 收回;1000萬元部分則全數未收回),而受有損害。五、案經甲○○、楊肇容委由陳明暉律師訴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案被告乙○○以外之人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所為之言詞陳述 ,核其性質屬傳聞證據,被告乙○○之辯護人林三元律師業 就上開言詞陳述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規定,本院認無證據能力。另同案被告丙○○所提說 明書(見他6838號卷五第127-128頁),為丙○○於審判外 之書面陳述;證人江東衛所提「巨燊開立假發票建立營收假 象的過程」(見他6838號卷三第55頁),該頁文件之內容亦 為證人江東衛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均無證據能力。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 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 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 ,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 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除前述 一、之證據能力說明外,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 (含文書證據),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 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二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設立巨燊公司為中台禪寺外護事 業,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假藉上天 的旨意詐騙,最早在99年之前是楊肇容來找我,說要做台大 臨床的研究,有開立藥方,請我給意見,之後楊肇容帶甲○ ○及林枝輝來找我,我針對處方給他們意見;研究過程中楊 肇容跟我提及他們要成立巨燊公司去生產台大的THL-P這個 藥方,楊肇容就陸續去找人、買土地,她說不能讓她父親盧 繼徽知道,所以就找我當巨燊公司的負責人,並且要我簽立 切結書;楊肇容、甲○○不能出面時,就要我代表她們負責 對外,巨燊公司有關業務,我都是聽從楊肇容、甲○○的指 示負責執行;楊肇容告訴我說惟覺老和尚表示丙○○的福報 很大,只能當董事長,是楊肇容、甲○○自行去找丙○○擔 任巨燊公司的負責人,我只是配合;楊肇容告訴我以後要上 櫃上市,告訴我原本擔任巨燊公司總經理的頭銜要換成當禧 悅集團的執行長,丙○○變成禧悅集團的總裁;德裕伸公司 、尚苑堂公司的成立我沒有參與;楊肇容出資在南投購買土 地及建物,是楊肇容跟我說廠房登記牌照下不來,要求我配 合到南投縣政府找當時縣長的秘書幫忙,所有權移轉過戶到 公司名下的事情我不知道,我沒有要求楊肇容、甲○○提供 資金購買土地興建廠房及購買機具設備,南投廠房設立我並 沒有參與;我並沒有請甲○○、楊肇容匯過款項,通常都是 公司需要多少錢,楊肇容會自己去處理;丙○○名下惠文七 街的建物是誰購買我不知道,是楊肇容、丙○○請我去住的 ;巨燊公司在研發THL-P的過程中,我提供四個處方,楊肇 容說要申請專利,這四個處方就去申請專利,其中TS158就 是黃標,產品名稱叫玉液露,接受申請的證明已經下來,會 簽立專利授權合約書是甲○○與盧繼徽、楊肇容他們開會討 論之後成立德灝公司,並跟巨燊公司簽約,因為盧繼徽很會 銷售,楊肇容希望德灝公司幫忙推廣,所以才決定簽立授權 合約書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楊肇容業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乙○○稱龍天護 法幫我取名為張裕晨,並以惟覺老和尚、南極仙翁之口吻指 示我出資經營外護事業,開始外護事業之前,乙○○到臺北 找我2次,告訴我說2年來每天早上4點鐘就被護法叫醒,打 坐1個小時後,接訊息1個小時,接訊息很困擾,有看到惟覺 老和尚顯相,但不可以將接訊息的事告訴任何人,只有幾個 人知道,因為乙○○又吃素又打坐,且我先認識乙○○姐姐 張詞君中台禪寺見懿法師,我就沒有懷疑;我與我母親甲 ○○共遭詐騙2億6531萬12元,資金來源是甲○○自美國或



臺灣個人帳戶轉到我的帳戶,或我阿姨施淑娟轉到我的帳戶 ,再轉到乙○○指定的帳戶,有些直接匯到巨燊公司、乙○ ○、丙○○的帳戶;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是甲 ○○出資購買,並登記在我名下,乙○○是以老和尚指示及 以我名義登記會被我父親盧繼徽知悉、我是美國公民不適合 擔任土地登記人等理由,要我將土地移轉登記到巨燊公司名 下;我與乙○○於99年3月27日簽立切結書,載明於100年或 101年上半年,將巨燊公司公司負責人變更為甲○○,但於 101年間,乙○○稱惟覺老和尚推薦丙○○,說女性不適合 擔任董事長,而將巨燊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丙○○;另於 101年4月1日在九份小城故事3樓,丙○○、乙○○都在場, 乙○○說老和尚、南極仙翁老師指示,說為了讓乙○○發心 外護無後顧之憂,所以要償還蔡欵在在東留公司及乙○○個 人債務,乙○○原本住的寶慶街住處會影響乙○○接訊息, 要找靠近市區、方便、鬧中取靜的透天厝讓乙○○居住,丙 ○○就說老和尚都這麼指示,就這麼做,百分之百相信,就 是開悟,而在旁邊附和,之後由甲○○出頭期款1300萬元, 購買價值3300萬元的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並登 記在丙○○名下,由乙○○全家居住,乙○○也是以老和尚 的口吻指示還要有外勞,要讓乙○○無後顧之憂;每次開示 完後,乙○○都會說「你們剛講什麼我都不知道」,開示時 ,我與乙○○、丙○○都會錄音,我提出的錄音檔譯文就是 我與乙○○等人的對話等語明確(見偵字665號卷三第20至 22頁)。而證稱其之所以稱為「張裕晨」、出資設立巨燊公 司及購買房屋讓被告乙○○居住等情,均是因被告乙○○、 丙○○表示為惟覺老和尚所述,故完全聽信而遵從上開意旨 所為。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起訴書附表一( 按:即判決附表三)我兒子江東衛匯款給丙○○、我父親施 呈輝提領現金、我弟弟施鑄哲提領現金,都是為了101年5月 10日丙○○及乙○○把我從臺北叫到臺中位於中港路、河南 路口的一間汽車旅館,電話中通知我說「老和尚說有非常非 常急的事情需要妳下來處理」,因為乙○○有感通能力或是 她可以替老和尚傳達一些訊息,需要很好的環境讓她腦筋、 精神方面都很清楚,所以老和尚指示說要買臺中惠文七街的 房子讓乙○○住,做為將來外護的研究中心,因為當時已經 有幾組人要搶買這個房子,所以非常緊急,一定要我馬上準 備錢以完成當天可以簽約,說這房子是惟覺老和尚指示要讓 乙○○住的,做為將來外護的研究中心,今天一定要想辦法 簽下來,因為乙○○一家入住進去後才可以有更清楚的精神



及體力來幫忙外護做事情,當時因為我自己沒有那麼多現金 ,所以透過江東衛、施呈輝、施淑娟、施鑄哲提領現金到臺 中交給我,就在這間汽車旅館裡我親手交給丙○○、乙○○ 後,我就回臺北;確實交付的金額我忘記了,我只記得他們 叫我當天要準備500萬元現金;是乙○○與丙○○2人告訴我 惟覺老和尚指示要購買惠文七街這間房子,當天他們是透過 楊肇容告訴我,在汽車旅館交付現金時,乙○○、丙○○都 有在場,錢當然是交給他們兩個人,當天主要是乙○○說老 和尚指示買惠文七街房子這件事,丙○○也提過;後來到10 3年8月4日、5日,我們因為一些事情透過見護法師跟惟覺老 和尚請示有關乙○○、丙○○的事情,我跟盧繼徽在103年8 月5日下午2點在中台禪寺,就這些事情跟惟覺老和尚當面求 證後,才發現老和尚沒有指示要買惠文七街房子這件事;一 直以來我都深信丙○○就是代表老和尚,惠文七街這個房子 做為研究中心也是老和尚指示的,最後是登記在丙○○名下 ;起訴書附表一(按即判決附表三)編號45、49、50、51、 52、56所記載的匯款,則是因為德裕伸公司也是丙○○與乙 ○○傳達是老和尚指示要成立的公司,因為巨燊公司有工廠 了,將來巨燊公司生產的東西就交給新成立的德裕伸公司做 業務的推展,錢匯到籌備處是為了要成立公司,崔麗霞是會 計、黃雅珉是公司的重要的人員,所以要求我付薪水給他們 ;編號49、50這兩筆匯到德裕伸生技國際籌備處,是設立公 司用的,就是去繳納股款,其他幾筆匯到崔麗霞、德裕伸公 司或黃雅珉帳戶,就是代墊公司人員的薪資;編號71、75、 77、81、85、86所開出的支票,是為了要經營巨燊公司,公 司缺周轉金,因為當時是用楊肇容的房子去做二胎抵押向民 間貸款,開這些支票是要支付利息;編號8、9,於99年6月 15日、99年6月25日分別由美國電匯美金7萬元及3萬元到乙 ○○第一銀行中港分的帳戶,這些錢就是要創辦巨燊公司及 買土地、廠房相關的匯款;巨燊公司的成立是乙○○與楊肇 容討論出來的,當時有簽了一個切結書,她們簽完之後傳真 到美國請我回傳確認這個事情;乙○○主要是跟楊肇容講, 在需要籌錢時才會叫我出來,她們討論過之後,楊肇容明確 傳達給我的訊息是因為老師及惟覺老和尚為了將來要護持外 護及最重要的是要幫助病苦的病人;(拿出庭呈之個人筆記 本查看)我是2010年3月3日開始與乙○○接觸,乙○○說老 師說的一些事情,要我們承接做外護護持中台老和尚,又可 以救我們自己的本業,可以幫助受苦的病人。2010年3月3日 及同年5月12日、6月8日,乙○○勉勵我們利益眾生,發大 願心,定宜施藥,乙○○都說是老師即太上老君說的。5月



12日說我們對病人要瞭解...等都是好的,最終目的要進行 醫療改革,根據我們的本業做這些好事。8月2日乙○○說我 們要有正念、正道、自助、人助、天助,一定心想事成,巨 燊公司是傳承老和尚的修為,傳施就是甲○○負責布施與施 行,傳啟就是楊肇容負責開發與啟行,...說我們各有各的 特長,協力互助共同成就大業,所有的因緣都是老天所給的 課題,要經過所有試煉、考驗是否開竅、智慧有沒有長進。 8月2日這次乙○○是用太上老君的口吻對我跟楊肇容講的, 我都有用筆記本記,是乙○○說老師給的名字叫巨燊公司, 最重要目的是傳承老和尚的修為,要心念正、心願大才能巨 大興盛,巨燊的意義在這裡;長久以來我們一直在討論,為 了怕老師南極仙翁、太上老君、老和尚他們所交代的我們會 忘記,所以才錄音;從錄音檔裡可以聽出來,乙○○前面是 以老和尚的口吻在弘法,她開示的內容及語氣,從錄音的內 容是可以分辨得出來,會讓我覺得她當時正在與惟覺老和尚 互通訊息;偵字4840號卷二第43頁以下101年12月17日的錄 音譯文,是談論關於房子的事情,當時丙○○也在,因為巨 燊公司的設立及外護的設立需要用錢,一開始乙○○告訴我 說老和尚要我發心是從6000萬開始,後來又追加了1億200 0 萬,我為了要護持乙○○所說的外護,賣掉了臺北市仁愛路 的四個小套房,譯文中所講的房子是仁愛路我自己的住家, 當時值1億3000萬,如果行情不錯的話,乙○○說老和尚叫 我一定要趕在什麼時間點把房子處理掉才能賣到1億3000萬 ,錢是為了投入外護、巨燊公司,當時乙○○對我說「妳錯 失了時機,妳就是不努力,妳每天要拜懺,每天要唸經.. . 怎麼樣祈求這個房子趕快賣出去」,這個房子最後是以1億 1000萬售出,中間有一段時間乙○○說「妳真笨,...就是 要用這個房子去地下錢莊借二胎,現在老和尚要用錢,妳還 不努力」,所以這個房子賣掉之後有償還一些二胎借的錢。 同上卷第79頁以下102年6月20日的錄音譯文,早期丙○○是 叫張董事長,乙○○說惟覺老和尚指示現在開始叫張總裁, 為了要在全世界佈局,尤其是大和尚要由總裁帶領大眾到美 國去,我兒子才能真正的修行;同上卷第80頁錄音譯文中, 會長就是盧繼徽,他們說盧繼徽冥頑不靈所以我才會受這麼 多的苦,所以我才要發心,盧繼徽這個是買命錢;103年8月 1日的錄音,是我在楊肇容的家裡錄的,那天我去看她,碰 到乙○○,我看到乙○○在楊肇容的床旁邊跟她講話,有很 多的疑慮,我當時就詢問乙○○,是乙○○親口告訴我事情 的緣由為何;因為我扮演的角色就是負責籌錢,其他的各司 其職,每一次需要用錢時就會把我叫過去,乙○○、丙○○



指示我要在什麼時間點把錢弄出來;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卷2 -2第268頁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5日書函、第270頁2009年2 月27日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的臨床試驗許 可書,就是要送去臺大醫院實驗的書面文件,第273頁專利 授權合約書是我跟丙○○本人親簽的,當時在場的有丙○○ 、乙○○、我與盧繼徽,要成立德灝公司是老和尚指示的渡 眾慈悲普濟,跟隨大和尚外護因緣的開啟,大和尚指示的最 遲不得超過當天下午2點,一定要完成專利授權合約書的簽 約儀式,才不會耽誤以後的大因緣,在103年12月31日前必 須要支付美金1000萬,授權金共美金18億,完成簽約的時間 是1時58分,當時沒有任何產品名,就臨時取名為TS158,簽 這份合約是因為乙○○跟丙○○說「老和尚說要表示你們發 心、發願的這種誠心」,不管將來怎麼樣、不管我們要花多 少年的時間,我們目標就是要做到18億美金,因為張總裁要 帶大家走上國際,還有老和尚也要用錢,他們拿了空白的合 約書來,乙○○就要我親手寫上「TS158」、「於103年12月 31日前須支付美金1000萬元」,因為18億美金不可能一下就 有,所以只要1000萬就好了,可以看到簽約的合約書是空白 的,他們說「甲○○妳簽了就是發大願的決心」;後來我有 再進一步的要求把產品、專利權等所有真正的東西提供出來 ,丙○○、乙○○那邊提供不出來,才造成我去跟老和尚求 證;就我知道的是楊肇容在忙巨燊公司成立前面的事,她的 任務就是負責把巨燊公司工廠蓋起來,因為是老和尚指示的 ,就我所知她應該沒有經營,都是乙○○說什麼,她就做什 麼;巨燊公司在埔里買的廠房土地一開始是登記在楊肇容名 下,丙○○出現之後就轉給了巨燊公司,原因過程我不清楚 ,所以才會有103年8月1日我當面問乙○○而產生出來的錄 音譯文;因為丙○○本來就是惟覺老和尚派駐在全民開發外 護單位的代表人,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也因為「事宜密成 」,且8月1日的錄音裡面乙○○也講得很清楚,所以認為丙 ○○有得到惟覺老和尚的授權,因而相信乙○○、丙○○與 惟覺老和尚有聯結;乙○○最早開始就有提到老師,她說的 老師就是南極仙翁、太上老君;特別是2010年8月2日她講從 要傳承老和尚的修為開始,每一個人所負責的工作,到最後 都導入老和尚護持外護;我們平常也不是那麼容易可以見到 老和尚,最重要的是因為「事宜密成」,我們也被交代不可 以對其他山上的法師講,因為乙○○說這是老和尚交代要丙 ○○另外成立新的外護,要秘密成就,一講出來山上其他的 法師可能就會來干預,這就成不了;我們要做任何事情,乙 ○○一定會先開示一大段有關佛法的,基本上是閉目,以老



和尚的口吻,跟她平常講話不一樣;從一開始乙○○就有指 示巨燊公司的廠、土地是屬於老和尚,至於藥,老師會提供 透過乙○○來發明這個產品;巨燊公司在99年成立,就我所 瞭解巨燊公司沒有TS158這個專利權,其實專利授權只是一 個幌子而已,主要的目的只是要捐錢而已;乙○○於103年8 月5日打電話給我是阻止我們上中台,當天我與盧繼徽有見 到惟覺本人,最主要是我們要跟老和尚請示關於巨燊公司、 丙○○及乙○○他們所扮演的角色是否屬實,結果老和尚他 罵我們笨,說我們這種誠心又會發心的人才會上這種當,他 當時就提到丙○○,說他離開中台禪寺已經超過2年半了, 至於乙○○,老和尚說不認識這個人;後來我沒有在103年8 月31日之前支付美金1000萬,因為8月5日老和尚說我們笨, 拆穿他們的騙局,所以就沒有付了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 136至152頁),足見證人甲○○之所以匯款如附表三(編號 15、84除外)所示金額、出資設立巨燊公司及代表德灝公司 簽訂專利授權合約之原因,乃因被告乙○○、丙○○表示係 神佛及惟覺老和尚之指示後而為。
㈢、證人盧繼徽即告訴人甲○○之前夫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3 年5月31日專利授權合約書簽立當時我有在場,在場的還有 甲○○及乙○○、丙○○,因為我被他們感動,我們都是老 和尚的信徒,他們說老和尚為了防止50年後兩岸刀兵劫需要 錢,要18億美金,而且限定時間在幾月幾日幾點前如果不簽 這個約的話因緣盡失,福報就沒有了,從頭到尾我們都感動 不已,也相信了,他們說只要先拿1000萬美金就可以了,而 且那時我們也介紹了好幾個商場上很有力的人士給他們認識 ;我與甲○○主要是因為乙○○說,你們都不知道,老和尚 說山上的師父都沒有在修行,現在山上的師父們都不聽老和 尚的話,你們供養的錢,老和尚通通拿不到,我們聽了很激 動,因為我們跟了老和尚已經十幾年了,當時想說如果這樣 的外護事業能做去做,供養老和尚也不錯;講這些話的人是 乙○○,丙○○沒有吭氣,他就在默認,對於我提出的質疑 ,丙○○講了一句「頭如果洗下去了,想就有了(台語)」 ;簽約之前,102年11月乙○○在我家,丙○○也在,說「 老和尚有一個藥,你要不要做?」我做天仙液公司今年第27 年,我當然希望有好的抗癌中藥可以拿來繼續經營,所以我 說好,我一說好,乙○○馬上要我供養老和尚1000萬,我在 接下來的二個禮拜就匯了1000萬元(非本案起訴範圍)給她 ,我錢都匯給她了,我就問她這是什麼藥,一定會有一些實 驗報告、一些療效的東西、形成、組成、專利…等等,到今 天為止我一個字都沒有看到;在簽專利授權合約時,我們被



感動到她怎麼講我們都相信她,認為專利權事後給我就可以 了,如果那麼詳細的去暸解透徹的話,這些事情就不會發生 了;TS158的專利權跟天仙液公司所生產天仙液或是送臺大 臨床實驗的THL-P的口服液沒有關係;就我在業界的暸解, 從來不知道有TS158專利,因為我跟乙○○要資料,從來沒 有看過;我跟甲○○103年8月5日早上10點就開車到埔里, 在路上乙○○打電話來,我太太用擴音接電話我都聽到了, 乙○○說「我知道你們現在上山要見老和尚,我告訴你,你 敢見老和尚,我就跟你玉石俱焚」,當時我不理她,我們繼 續上山,2點我們見到老和尚,老和尚這次扳著一個臉,坐 下來第一句話「你到底在搞什麼,丙○○已經離開山上三年 半了,他在做什麼我們不知道。」,再來說「乙○○是誰」 ,罵我們這麼糊塗,接下來問損失了多少,我說有統計的接 近現金三億,他說「我蓋一個博物館錢都湊不齊,你們就這 樣錢被人家騙了,立刻採取法律行動」;憑良心說,乙○○ 對於佛法的開示是80、90分,她很有一套,她經常隨時隨地 就說老和尚講話,她就說老和尚來了,然後開始嘴巴唸唸有 詞,也講太上老師來了,再唸唸有詞南極仙翁來了,講話的 內容一等一,讓我覺得那個情狀就是惟覺老和尚彷彿在現場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9頁反面至163頁)。而證稱被告乙○ ○、丙○○利用其與告訴人甲○○之宗教信仰,假傳惟覺老 和尚意旨,訛稱要成立「外護」以供養惟覺老和尚,而令告 訴人甲○○簽立專利授權合約書以騙取告訴人錢財,及察覺 事情有異之經過。
㈣、除上開告訴人楊肇容、甲○○及證人盧繼徽之證述外,並有 巨燊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切結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南投縣○○鎮○○段0000000地號、埔里鎮東潤段1089地號 土地登記謄本、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合約書、 買賣合約書、委任契約書、德裕伸公司繳納股款明細表、德 裕伸公司變更登記表、巨燊公司明細分類帳(投入股本-張 裕晨)、匯款申請書(見他6838號卷一第12至16、19至49頁 )、存摺影本及匯款申請書(見調查站移送書附卷2-1第238 至308頁)、巨燊公司第一銀行、玉山銀行、臺灣中小企銀 收支明細(見調查站移送書附卷2-1第327、328、336、337 頁、調查站移送書附卷2-2第148至254頁、他6838號卷五第2 至7頁)、乙○○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丙○○第一商業銀行瑞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尚苑 堂公司第一銀行瑞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張御曦第一 銀行瑞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德裕伸公司籌備處丙○ ○第一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見調查站移送書附卷2-2第2至55頁)、被告乙○○ 玉山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宸瑩公司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被告丙○○瑞 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調查站移送書附 卷2-2第57至80頁)、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5日衛署藥字第 0980303437號書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研究倫理 委員會臨床試驗許可書、專利授權合約書(見調查站移送書 附卷2-2第268至276頁)、簽約照片(見偵字665號卷三第56 頁)、甲○○個人筆記本影本(見原審卷二第230至268頁) 、錄音譯文(見偵字4840號卷二)、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 108年3月28日埔地一字第1080002851號函附埔里鎮麒麟段45 9、466、467、483、484、485、488地號土地及其上244建號 建物之地籍謄本與上開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乙○○之證記 申請資料、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8年4月2日中興地所四 字第1080002846號函附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000000地號、同段714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土地登 記申請書與附件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1-315頁、第337-433 頁)、巨燊公司登記案卷、被告乙○○之第一商業銀行中港 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被告乙○○之華南商業 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乙○○之玉山銀行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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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裕伸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苑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留源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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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立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