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9年度,8號
TPHV,109,重再,8,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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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8號
再 審原告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明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105年度重上
字第106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30萬4,34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萬7,292 元
,再審原告僅繳納14萬0,392元(見本院卷第309頁),尚欠2萬6
,9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起5 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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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