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60號
TPHV,109,聲,60,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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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王安邦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碧瓊許美花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
度訴字第128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 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 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15號),惟 伊現無工作,依其現有財產,實無資力再支出本件訴訟費用 ,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 請人因本件遷讓房屋訴訟,向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准許 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 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單可稽(見本院卷 第23-43頁)。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依其主張之理由,尚須 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難認顯無勝訴 之望,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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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