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承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育吟等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 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 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者,不得謂為 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 不服民國108年6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 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105至1 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見本院卷5至9 頁)。又依本院調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 記載,聲請人於103至106年間查無所得資料,107年僅有薪 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3,517元,此 外無其他動產或不動產可資處分(見本院卷15至24頁)。再 聲請人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遺囑所分配之遺產總額高達1億325 萬7,665元,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1月14日財北國稅審 二字第1080040027號函所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稽(見本院 卷25至30頁),應繳納之裁判費顯為可觀等情狀,堪認聲請 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依聲請人所執上訴事由,尚需 經調查辯論,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