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謝源芳
被 上訴 人 林品叡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展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劉健洲
被 上訴 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訴訟代理人 魏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劉玉慈」之記載,應更正為「魏玉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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