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信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上訴人 天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指示於廁所開窗
及導致延後取得使用執照,與民國108年8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所
述消防檢查流程及延宕時間提出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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