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49號
抗 告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代 理 人 古明峯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季川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9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05號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一0八年度司執字第二六二六三號裁定(處分)均廢棄。 理 由
一、按政府機關為當事人,以該機關之首長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或 代受法律行為。法定代理權之存否,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向原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強 制執行,並於同年10月18日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均以黃素津 為法定代理人,嗣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倪永祖而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卷第19頁)。惟抗告人執原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79號 (下稱104年裁定)、106年度司執事聲字第160號(下稱106年 裁定)裁定為執行名義,104年裁定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素津, 然106年裁定之法定代理人係蘇鈞堅(見執行卷),而現任法 定代理人倪永祖即補蘇鈞堅缺,有臺北市政府令可考(本院 卷第21頁),則抗告人以法定代理人黃素津於105年6月17日 出具委任狀,委任古明峯律師於108年3月12日聲請強制執行 ,是否經合法代理並委任古明峯律師,顯有疑義?原裁定及 司法務事務官108年4月19日108年度司執字第26263號裁定( 處分)逕列黃素津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自有可議,應由本 院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