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彭鈺龍
被上訴人 彭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
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桃園市復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