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易字,108年度,25號
TPHV,108,家上易,25,20200227,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彭鈺龍
被上訴人 彭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
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桃園市復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