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8年度,38號
TPHV,108,勞上,38,2020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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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孫妙青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108年度勞上字
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貳拾柒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對本院108年度勞上 字第38號判決,就其受有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關於財產 上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28元〔 上訴人原請求給付薪資276,787元、加班費482,400元、特別 休假未休工資28,080元、資遣費306,873元及慰撫金1,000,0 00元,並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6,781元,合計2,110,921元, 扣除上訴人獲勝訴判決615,893元部分(即薪資266,840元、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5,573元、資遣費306,873元,暨提繳勞 工退休金16,607元)後,上訴人係請求再給付薪資9,947元 、加班費482,4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507元、慰撫金1, 000,000元,並再提撽勞工退休金174元,合計為1,495,028 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23,775元,其中上訴人就請求給 付薪資、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提 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5,028元(9947+482400+2507 +174=495028),依首開說明,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是就財產上請求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527元(23 775×495028/0000000×1/3+23775×0000000/0000000=1852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刊登道歉啟事之非財產上請求部 分,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共計23,027 元(18527+4500=2302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 定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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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