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1049號
TPHV,108,上易,1049,2020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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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王修麟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上 訴 人 穆春德
湯雅婷即育全環保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月12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美金伍仟柒佰伍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伍仟捌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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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