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92號
TPHV,107,重上,92,202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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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田鳳桐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謝智硯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陳仁省律師
被上訴人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訴訟代理人 彭旭濰
被上訴人 黃龍泉
御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忠
被上訴人 卓培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其餘上訴及擴張聲明駁回。」下應增加一項「擴張聲明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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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