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許日旭
温誌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 上訴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