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定略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宋翠芳
被 上訴 人 張錦銘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並應具狀說明廚具、
衛浴及其相關設備之契約終止或解除原因及法律上依據,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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