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754號
TPHV,106,重上,754,2020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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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日光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江嘉瑜律師
陳鵬光律師
參 加 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勝泉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訴訟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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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