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754號上 訴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日光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江嘉瑜律師 陳鵬光律師參 加 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勝泉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複 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訴訟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福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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