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00號
TPHM,109,聲,700,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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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程英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程英傑因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 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 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 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 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 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非謂 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432號判決 、102年度台抗字第41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 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 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 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 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 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



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 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上開受刑人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等數罪, 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時間在附 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之前,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 期為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前以105年度 交簡上字第61號判決上訴駁回(原審判決就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 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 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再考量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犯行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犯罪類型同一、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且附表 編號1至2罪犯罪時間接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審 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 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 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法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受刑人已於106年10 月26日入監執行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乙情,有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 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 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數罪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 所示 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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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