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55號
TPHM,109,聲,655,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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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哲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執聲
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哲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志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有期徒刑8年1月及104年10月2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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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