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9年度,201號
TPHM,109,抗,201,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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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0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振賢



選任辯護人 陳俊宏律師
林威伯律師
李詩涵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准予具保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4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王振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原審裁定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執行 羈押;茲被告聲請以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經原審審酌全案卷證,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參酌被告之犯罪惡性 、其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可能性、所侵害法益之程度等情 節,倘令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出海、限制 住居暨定期向派出所報到,應得以對被告形成相當程度之心 理拘束力,可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羈 押之必要,是審酌本案之進行程度、被告之資力、犯罪情節 及比例原則,爰裁定被告於提出2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 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並 自具保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另應於每星期 一至五下午5時前,向臺北市警察局○○第○分局○○○路派出所 報到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雖經檢察官起訴涉犯洗錢防制法及勾串 證人湮滅證物之罪嫌,但所稱洗錢既遂部分之南投房地,雖 是被告陪同同案被告楊宇晨將所有權狀交付予羅淑蕾,但此 係抵銷同案被告王音之積欠羅淑蕾之債務,並無分毫收入, 羅淑蕾於筆錄中也表明係先由同案被告黃呈熹律師告知,才 依此方式取得房地;又有關銷燬潤寅實業股份公司(下稱潤 寅公司)證物、銷燬楊宇晨及同案被告林奕如蕭炯桂之手 機資料、丟棄蕭炯桂所保管文件等工作,被告均未參與,縱 使部分指述提及被告,仍顯示係由黃呈熹、林奕如指揮執行



,而非由被告主導;況黃呈熹另指揮林奕如蕭炯桂及同案 被告張力方如何應付檢調追查,並為潤寅公司藏放物品,卻 在偵查中即以150萬元具保,從未經羈押,被告卻需2千萬元 方得交保,顯不符比例原則。為此就原裁定有關「被告於提 出2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部分,提起抗告等 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 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同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申 言之,具保停止羈押,係於受羈押之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 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時,命其提出保證書或繳納相當之保證 金,以代替羈押處分,而停止羈押之執行。故所指定之保證 金額是否相當,即應由事實審法院斟酌案內一切情節,自由 衡定,必足以取代原有羈押處分,發揮防止被告逃亡與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以保全其到場,並避免因證據遭隱匿、 破壞,阻礙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功能,或預防被告再為同一型 態犯罪,對社會治安反覆造成破壞之目的,要非以所犯罪名 之輕重、受羈押被告之經濟負擔能力,為決定保證金額多寡 之標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7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原審依據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人證及書證,認被告涉犯湮 滅證據及洗錢等罪,嫌疑重大,且其依在逃之共犯指示湮滅 證據,地位關鍵,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惟參酌被告 之參與情節、犯罪惡性、法益侵害程度及案件審理進度等情 ,認被告如能提出2千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 境、出海,以及星期一至五每日前往派出所報到,即可確保 本案日後訴訟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 必要,因此裁定准予被告以上開條件停止羈押,實已斟酌案 內一切情節,並說明酌定具保金額之具體理由,復無違反比 例原則之情事,自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於法要無不合。 ㈡被告之經濟負擔能力如何,並非原審決定保證金額時應予考 量之事由,已如前述。又關於羈押與否及其替代手段之審查 ,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等強制處分之必要,而非認 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是以被告雖否認檢察官起 訴書所指之湮滅證據、洗錢等犯行,惟此乃本案審理時應予 調查、認定之問題,亦與具保金額之決定無涉。至共犯間彼 此地位不同,參與情節迥異,保全被告及證據之條件亦因人 而異,自無從比附援引,徒執其他共犯較低之具保金額,即 遽指原審酌定之保證金額不當。從而,被告以前揭詞情指摘 原審所定之2千萬元具保金額過高云云,提起抗告,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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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